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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利人的物权究竟指什么

时间:2026.08.01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965人
律师解析:
物权是在他人所有之物上设定的物权,与自物权相对。自物权是对自己所有之物的权利,也就是所有权;他物权则是在他人财产上享有的权利。他物权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两类。
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它设立的目的是利用他人之物的使用价值。常见的用益物权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像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能在集体所有土地上开展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并获取收益。
担保物权是为确保债权实现而设定的物权。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出现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债权人依法对担保财产有优先受偿权。担保物权主要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比如借贷关系里,债务人用自己房屋为债权设立抵押权,若到期不还款,债权人有权依法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他物权的存在,既保障物的所有人对物的最终处分权,又能让物在他人使用中充分发挥经济价值,促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若遇到他物权相关纠纷,可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自身权益。

案情回顾:

小胡拥有一套闲置房屋。小许因创业需要资金,向小丽借款,并以小胡的房屋为该借款设立了抵押权,小胡对此表示同意。后来小许到期未能偿还借款,小丽要求行使抵押权拍卖房屋受偿,小胡却认为自己虽同意抵押,但不想失去房屋所有权,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本案中,小丽对小胡房屋享有的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是他物权的一种。小许为担保债务履行,在小胡房屋上设定抵押权,符合担保物权为确保债权实现而设立的特征。
2、当小许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小丽依法享有就该房屋优先受偿的权利。小胡虽拥有房屋所有权,但设立他物权后,要受担保物权相关规定约束,其不能仅因不想失去所有权而阻碍小丽行使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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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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