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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申请离婚登记三十日后还能离婚证吗

时间:2026.07.31 标签: 婚姻家庭 离婚 阅读:1310人
律师解析:
第一次申请离婚登记三十日后,满足一定条件可以领取离婚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从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给当事人发《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那天起三十日内,若有一方不想离婚,可持相关证件和材料,到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申请,还得亲自填《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会发《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把离婚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存档。
离婚冷静期届满后的三十日内,双方要持规定的证件和材料,一起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离婚证。要是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没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离婚证,就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因此,只要离婚冷静期内双方都没撤回申请,且在冷静期届满后的三十日内,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离婚证,就能领到离婚证。建议夫妻双方在申请离婚登记前,慎重考虑,确定离婚意愿。在冷静期内若想撤回申请,及时按规定操作。冷静期届满后,记得在三十日内共同去申请发离婚证,避免视为撤回申请。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丽因感情不和决定离婚,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在三十日离婚冷静期内,小朱心生悔意想要撤回离婚申请,但小丽坚决要离婚。三十日冷静期届满后,小丽希望和小朱一起去领离婚证,然而小朱未配合,两人在能否领取离婚证上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离婚冷静期内,任何一方不愿离婚,可持相关证件材料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申请。本案中,小朱虽有撤回想法但未实际办理撤回手续。
2、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需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小朱未配合,按照规定,若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申请,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所以他们无法领取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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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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