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签订
买卖合同时,
付定金不是强制的,是否支付由合同双方协商。
定金是债权
担保方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当事人能约定一方给对方定金作债权担保,
定金合同在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能超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出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
支付定金有特定法律效果。给付定金方不履行
债务或履行不符约定,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方不履行债务或履行不符约定,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要双倍返还定金。
若合同双方觉得用定金保障交易顺利有必要,可在合同中约定定金条款并支付定金;若双方认为不需要这种担保方式,可直接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所以,签订买卖合同时是否付定金,要根据双方意愿和实际情况决定。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胡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小朱认为
签订合同必须支付定金来保障交易,而小胡觉得没必要支付定金,双方为此产生争议。最终小朱坚持支付定金,小胡无奈同意。小朱支付定金后,小胡因自身原因无法
履行合同,小朱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小胡却认为不应双倍返还,双方再次产生分歧。
案情分析:1、签订买卖合同时,付定金并非强制要求,是否支付定金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小朱与小胡签订合同时,小朱强制要求支付定金的做法不合理。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小朱支付了定金,定金
合同成立。小胡不履行合同,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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