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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买卖合同时是否要付定金

时间:2026.07.29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809人
律师解析:
签订买卖合同时,付定金不是强制的,是否支付由合同双方协商。
定金是债权担保方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当事人能约定一方给对方定金作债权担保,定金合同在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能超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出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
支付定金有特定法律效果。给付定金方不履行债务或履行不符约定,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方不履行债务或履行不符约定,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要双倍返还定金。
若合同双方觉得用定金保障交易顺利有必要,可在合同中约定定金条款并支付定金;若双方认为不需要这种担保方式,可直接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所以,签订买卖合同时是否付定金,要根据双方意愿和实际情况决定。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胡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小朱认为签订合同必须支付定金来保障交易,而小胡觉得没必要支付定金,双方为此产生争议。最终小朱坚持支付定金,小胡无奈同意。小朱支付定金后,小胡因自身原因无法履行合同,小朱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小胡却认为不应双倍返还,双方再次产生分歧。

案情分析:

1、签订买卖合同时,付定金并非强制要求,是否支付定金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小朱与小胡签订合同时,小朱强制要求支付定金的做法不合理。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小朱支付了定金,定金合同成立。小胡不履行合同,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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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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