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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主的被拆迁房屋应如何给予补偿

时间:2026.07.28 标签: 征地拆迁 房屋拆迁 阅读:874人
律师解析: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被拆迁房屋补偿有明确规定。
补偿范围包含三方面。一是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由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且不能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二是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补偿。三是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具体标准由各地制定。
补偿方式有两种,可选择货币补偿,也能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若选房屋产权调换,市、县级政府要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还要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与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房屋征收要遵循先补偿、后搬迁原则。市、县级政府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要在约定或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用暴力、威胁或中断供水、供热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若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能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遇到相关问题,要及时了解自身权益,若权益受损,可通过合法途径维权。

案情回顾:

小朱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征收部门给予的补偿方案中,房屋价值评估过低,且未明确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小朱认为补偿不合理,希望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但征收部门要求小朱先搬迁再补偿。小朱拒绝搬迁后,征收部门中断了其供水供电,迫使小朱搬迁,小朱对此不满,不知如何维权。

案情分析:

1、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被征收房屋价值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征收部门评估过低不符合规定。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虽由各地方制定标准,但征收部门应明确告知小朱。
3、实施房屋征收应先补偿、后搬迁,征收部门要求小朱先搬迁再补偿以及中断供水供电迫使搬迁的行为违法
4、小朱对补偿决定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来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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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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