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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女方来看孩子该怎么解决

时间:2026.07.28 标签: 婚姻家庭 子女抚养 阅读:934人
律师解析:
离婚后女方看望孩子,这涉及探望权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义务。
要是离婚协议或者法院判决里,对探望的时间、方式等有明确规定,那双方就得按规定执行。女方行使探望权时,男方要提供必要协助,不能无故阻拦。要是男方拒绝女方探望,女方可以先和男方协商,让男方履行协助义务。协商不成的话,女方能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强制男方履行协助义务,还能请求法院确定探望的具体时间和方式。
要是女方的探望行为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像有不良生活习惯、可能伤害孩子等情况,男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中止女方的探望权。等中止事由消失后,女方还能向法院请求恢复探望。
双方都要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妥善处理探望问题。这样既能保障孩子在健康的环境中成长,也能保障女方的探望权利。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丽离婚后,孩子由小朱直接抚养,小丽享有探望权。离婚协议明确约定了小丽探望孩子的时间和方式。然而,小朱却无故阻拦小丽探望孩子,小丽多次与小朱协商,希望其履行协助义务,但小朱仍拒绝。小丽无奈之下,考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案情分析: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义务。本案中小丽作为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享有探望权,小朱应提供协助,其无故阻拦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
2、小丽先与小朱协商,符合解决纠纷的合理流程。若协商不成,小丽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强制小朱履行协助义务,并可请求确定探望的具体时间、方式等。若小朱认为小丽的探望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可向法院请求中止其探望权,待事由消失,小丽可请求恢复探望。双方应从孩子成长角度妥善处理探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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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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