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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状况下仲裁是不予受理的

时间:2026.07.27 标签: 诉讼仲裁 仲裁 阅读:1470人
律师解析:
依据《仲裁法》等规定,有几种情况仲裁通常不予受理。
仲裁协议无效时,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比如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了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或者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了仲裁协议,还有一方用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都属于这种情况。
不属于仲裁受案范围的纠纷,仲裁机构不会受理。仲裁主要处理平等主体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像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以及依法该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在仲裁范围内。
没有仲裁协议,仲裁委员会对争议不予受理。当事人申请仲裁得有书面仲裁协议才行。
向法院起诉的案件,仲裁机构不受理。若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向法院起诉了,即便同时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不会被受理。
超过仲裁时效的情况,若当事人申请仲裁超过了仲裁时效,又没有正当理由,仲裁委员会可能不予受理。
大家遇到纠纷想申请仲裁时,要先看看是否存在上述情况,避免因不符合条件而不被受理。要是不确定,可咨询专业人士。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何签订合同,因合同履行产生纠纷。小朱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然而其与小何所签订的仲裁协议为小何胁迫小朱所订立,且部分仲裁事项超出了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同时,小朱在申请仲裁前已就该纠纷向法院起诉。此外,此次纠纷早已超过仲裁时效。仲裁机构最终决定不予受理小朱的仲裁申请,小朱对此存在异议。

案情分析:

1、依据《仲裁法》,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且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时,仲裁委员会可不予受理,本案中小朱与小何的仲裁协议存在上述问题。
2、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仲裁机构不会受理,本案小朱已向法院起诉。
3、仲裁有时效限制,若当事人申请仲裁超过仲裁时效且无正当理由,仲裁委员会可能不予受理,本案纠纷已超仲裁时效。所以仲裁机构的决定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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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法律顾问王彦栋律师 已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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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王彦栋律师为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西安外国语大学法学学士、西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王彦栋律师2017年进入律师行业,工作语言为中文和英文,团队负责人,陕西省涉外领军人才。王彦栋律师擅长的业务领域主要集中在公司治理、涉外法律服务、企业法律顾问、复杂民商事案件诉讼及执行。王彦栋律师执业以来深受客户的信任和同行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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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彦栋律师,执业地区为陕西西安,认证执业律所是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擅长法律顾问、涉外专长、诉讼仲裁等领域案件,支持在线咨询或电话咨询:18829062378,经过平台多重严格审核,官方实名认证通过,已获得平台特别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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