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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转移财产哪些可撤销

时间:2026.07.26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907人
律师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若债务人通过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无偿处分财产权益的方式,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债权人可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行为。
要是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且债务人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情形,债权人同样可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行为。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需满足相应条件。一是债权人对债务人存在合法有效债权,这是行使撤销权的前提。二是债务人实施了处分财产的行为,且该行为损害了债权人债权,导致债权无法全部清偿。
撤销权行使有时间限制。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要行使。自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并且,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范围以其债权为限,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若遇到此类情况,债权人应及时关注债务人财产处分行为,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法律途径行使撤销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是小胡的债权人,小胡欠小朱一笔借款。小胡为逃避债务,将自己名下的房产无偿转让给了小静。小朱发现后,认为小胡的行为影响了自己债权的实现,要求撤销小胡的转让行为,而小胡则认为自己有权处置自己的财产,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债权人行使撤销权需满足一定条件。小朱对小胡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小胡无偿转让房产的行为属于无偿处分财产权益,且该行为影响了小朱债权的实现,符合撤销权行使的条件。
2、撤销权自小朱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小胡转让房产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小朱行使撤销权的范围以其债权为限,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小胡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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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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