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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的具体情形有哪些

时间:2026.07.25 标签: 知识产权 商标 阅读:1444人
律师解析:
商标侵权是指没经过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或类似商品、服务上,使用和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做出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注册商标,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具体情形有以下几种:
未经许可使用商标。没得到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用和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容易造成混淆;或者在类似商品上用和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在同一种商品上用和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都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销售侵权商品。不管销售者知不知道商品侵权,只要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就构成侵权
伪造、擅自制造标识。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也属于侵权行为
更换商标投入市场。没经过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还把换了商标的商品投入市场,这也是侵权。
其他损害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比如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
如果遇到商标侵权,被侵权人可收集证据,通过协商、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向法院起诉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企业自身要加强商标保护意识,及时注册商标,定期监测市场。

案情回顾:

小朱拥有某商品的注册商标。小胡未经小朱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小朱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进行生产。同时,小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销售了小胡生产的侵权商品。此外,小丽伪造了小朱的注册商标标识并进行销售,小静未经小朱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后将商品投入市场,小何还为小胡的侵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小朱发现后将他们告上法庭。

案情分析:

1、小胡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小朱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小许虽不知情,但销售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同样构成侵权。
3、小丽伪造并销售小朱的注册商标标识,违反了相关规定。
4、小静未经同意更换商标并投入市场,损害了小朱的商标专用权。
5、小何故意为小胡的侵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其实施侵权,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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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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