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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期间怎样认定遗弃家庭成员

时间:2026.07.23 标签: 婚姻家庭 收养赡养 阅读:1231人
律师解析:
离婚期间判断是否构成遗弃家庭成员,可从以下方面入手。
遗弃是指有扶养义务的人,对年老、年幼、患病或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拒绝扶养。
从主体来看,要有法定扶养义务关系。像夫妻间有相互扶养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义务。离婚期间,若一方对另一方、子女或老人有法定扶养义务,就可能成为遗弃主体。
行为表现上,遗弃通常是不作为,即应履行扶养义务却不履行。比如对方患病需治疗时,拒绝提供医疗费用和照顾;对未成年子女不提供生活、教育费用,让子女生活陷入困境。
主观方面需有故意,即明知有扶养义务却拒绝履行。若因经济困难等客观原因无法履行,一般不算遗弃。
情节要达到恶劣程度。不是所有不履行扶养义务都构成遗弃,比如造成被遗弃人生活无着、流离失所、患病无法医治等严重后果。
离婚期间,若一方有遗弃行为,另一方要收集相关证据,像医疗记录、费用账单、证人证言等,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在离婚财产分割时,也能主张对遗弃方少分或不分财产。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丽正在办理离婚。小丽患病需治疗,小朱明知自己对小丽有扶养义务,却拒绝提供医疗费用和照顾,导致小丽生活陷入困境。小丽认为小朱构成遗弃,而小朱称自己是因经济困难才无法履行义务。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从主体上看,小朱和小丽是夫妻,存在法定扶养义务关系,小朱具备成为遗弃主体的条件。
2、行为表现方面,小朱在小丽患病时拒绝提供医疗费用和照顾,属于应当履行扶养义务却不履行的不作为行为。
3、主观上,小朱明知自己有扶养义务却拒绝履行,存在故意。但小朱称经济困难,若确实因客观经济困难无法履行,一般不认定为遗弃,需进一步核实其经济状况。
4、目前小丽生活陷入困境,若达到造成生活无着、患病无法医治等情节恶劣程度,则可认定小朱构成遗弃。小丽可收集医疗记录、费用账单等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并在离婚财产分割时主张对小朱少分或不分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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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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