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被执行时,通常股东不用担责。因为公司有独立
法人资格,会用全部财产对
公司债务负责。股东以
认缴的
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负责。
但有些特殊情况,股东要担责。比如出资瑕疵,要是股东没履行或没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债权人能让该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
补充赔偿责任。
还有
抽逃出资的情况,
股东抽逃出资,债权人可要求其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若出现人格混同,也就是股东与公司人格混同,像公司和股东财产无法区分,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时,股东要对
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另外,若股东在
公司解散后,未经依法
清算就办理
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清算,债权人可主张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遇到这些情况,债权人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收集相关
证据,
向法院起诉要求股东担责。股东也应遵守法律规定,履行出资义务,避免出现
违法行为。
案情回顾:小朱、小李和小胡是某公司的股东。公司因
经营不善欠下
债务被债权人
起诉执行。债权人发现小朱存在出资瑕疵,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小李有抽逃出资的行为;小胡存在与公司人格混同的情况,公司与他的财产无法区分。另外,公司在解散时未经依法清算就办理了注销登记。债权人要求三位股东承担公司债务责任,三位股东认为公司有独立法人资格,自己无需担责,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一般情况下,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但本案中,小朱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债权人可请求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小李抽逃出资,债权人可要求其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3、小胡与公司人格混同,严重损害了债权人利益,应当对公司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
4、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无法清算,债权人可主张三位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