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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抵债是否可约定转让价1元

时间:2026.07.19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1189人
律师解析:
以房抵债时约定转让价1元,有一定可行性,但隐藏着不少法律风险,需谨慎对待。
从法律层面看,要是债权人债务人是真心实意达成以房抵债协议,定的转让价为1元,还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那这个约定在双方之间是有效的。就像债务人实在还不起债,自愿用低价房产抵账,债权人也同意,这属于双方对自身权利的处理。
不过,低价转让可能引发债权人撤销权问题。依据《民法典》,要是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房产,影响了其他债权人的利益,而且对方也知道这种情况,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也就是说,如果以房抵债损害了其他债权人权益,他们有权让法院撤销这个协议。
另外,税务部门也会关注这种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交易。房产交易涉及契税增值税税费,要是转让价格不合理,税务部门可能会按市场价重新核定,要求补缴税款。
总之,以房抵债约定转让价1元不是完全不行,但一定要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和税务问题

案情回顾:

小胡欠小朱一笔债务无力偿还,双方达成以房抵债协议,约定房屋转让价为1元。小何作为小胡的另一个债权人,认为该以房抵债行为损害了自己的债权,向法院申请撤销该协议。同时,税务部门也对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交易展开审查。

案情分析:

1、从意思自治角度,小胡和小朱基于真实意思表示达成以房抵债协议,若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该约定在他们之间有效,属于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2、根据《民法典》,若该以房抵债行为影响了小何的债权实现,且小朱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情形,小何有权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
3、房产交易涉及多种税费,税务部门可能对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交易按市场价格核定,并要求补缴相应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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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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