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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过期保人还负责吗

时间:2026.07.14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832人
律师解析:
担保过期一般就是指保证期间到了。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要不要担责的时间段,这个时间不会中止、中断和延长。
要是债权人没在保证期间里依法向保证人提出承担责任的要求,等保证期间过了,保证人就不用再担责了。一般保证中,债权人没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起诉或者申请仲裁,保证人不用担责;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没在保证期间让保证人担责,保证人也不用担责。
但要是债权人在保证期间里已经依法提出要求了,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就开始计算。就算保证期间过了,只要还在诉讼时效内,债权人依然能让保证人担责。
如果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比主债务履行期限早结束,或者和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结束,那就相当于没约定。没约定或者约定不清楚的,保证期间是主债务履行期限到期那天开始算的六个月。
所以,担保过期后保证人要不要负责,主要看债权人有没有在保证期间依法主张权利,以及是否在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内。要是对这方面还有疑问,可以进一步咨询专业人士。

案情回顾:

小朱向小胡借款10万元,小许为该借款提供担保。双方未明确约定保证期间,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6个月,小胡未向小许主张保证责任。之后小胡要求小许承担保证责任,小许以担保过期为由拒绝,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本案中,因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期间,根据法律规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小胡未在该期间内依法向小许主张权利,保证期间届满后,小许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若小胡在保证期间内已依法向小许主张权利,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开始起算,即便保证期间已过,只要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小胡仍可要求小许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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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靳双权律师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关键词: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专业律师 靳双权,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 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当出资人主张房屋的确权、过户、赔偿或以房抵债时,可能需解除借名合同;而出名人可能主张合同无效,要求排除妨害并返还房屋。 2、在继承问题上,因自书、代书、见证、公证遗嘱、联合遗嘱、打印遗嘱存在的瑕疵,可能导致其被诉为无效或部分无效;时效问题可能导致诉权的丧失;子女参与翻建房屋可能要求确认共有权;而赠与合同与遗嘱之间的冲突则可能产生适用上的纠纷。 3、婚姻关系中,涉及到房产的购置、赠与、贷款等问题,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都可能引发一系列纠纷,如析产、离婚协议的执行、赠与的撤销或过户问题、精神赔偿以及一方擅自转移财产或恶意抵押等行为。 4、对于特殊类型的房产,如公租房、房改房、集资房、回迁房、央产房及经济适用房,可能涉及到承租人变更、超标问题、产权证办理困难、买卖无效、无法上市转让等一系列复杂问题。 5、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卖方可能因无权处分、无权代理、阴阳合同或逾期付款而主张合同无效或解除;而买方则可能要求过户、违约赔偿或依据善意取得原则要求履行合同,也可能因新政或不可抗力要求无责解约。 6、征收、拆迁过程中,可能涉及拆迁协议的有效性、拆迁行为的合法性、安置房的分割、居住权的确认、空挂户权益保护以及权利人去世后利益分割等问题。 7、小产权房、宅基地房买卖存在诸多法律风险,如合同无效及赔偿问题;以房产买卖作为抵押的民间借贷可能涉及经济类犯罪行为;冒名登记与善意取得之间的冲突;以及工程承包挂靠、劳务分包等产生的工程款结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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