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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期间中间担保人有没有责任

时间:2026.07.03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914人
律师解析:
借款期间担保人是否担责,得看担保类型。
一般保证中,按《民法典》规定,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且债务人财产经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偿债前,一般保证的担保人可拒绝担责。不过,要是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执行、法院已受理债务人破产案、债权人证据证明债务人财产不足以偿债或丧失偿债能力、担保人书面放弃相关权利等情况出现,担保人就得担责。
连带责任保证里,借款期间只要债务人不还到期债务或出现约定情形,债权人能找债务人偿债,也能要求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担责。
另外,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时,如果没经担保人书面同意,减轻债务的,担保人对变更后的债务仍要担责;加重债务的,担保人对加重部分不担责。要是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履行期限,没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保证期间不受影响。大家在涉及借款担保时,要清楚这些规定,避免不必要的麻烦。若有复杂问题,可咨询专业人士。

案情回顾:

小朱向小许借款20万元,小胡为该借款提供担保。借款期间,小朱经营不善,还款困难。小许要求小胡承担保证责任,小胡以自己是一般保证人为由拒绝。小许认为小朱已无财产可供执行,小胡应承担责任。同时,小朱和小许曾协商将借款金额增加5万元,但未取得小胡书面同意,小胡对于增加的5万元是否承担责任也存在争议。

案情分析:

1、关于小胡是否承担一般保证责任,需看是否出现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等法定情形。若小朱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小胡需承担保证责任;若不符合法定情形,小胡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小朱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承担责任。
2、对于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商增加借款金额5万元的情况,因未经小胡书面同意,小胡对加重的5万元不承担保证责任,仍对原20万元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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