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可得利益和
违约金性质有别。若把可得利益当违约金算,要先确定可得利益损失,一般按合同履行后的纯利润衡量,结合市场行情、行业利润率等,用合理预见规则界
定损失范围。
2.合同约定了违约金计算方式的,按约定处理。若约定与损失差距过大,
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或
仲裁机构调整。
3.
未约定的,违约方
赔偿的可得利益损失应与违约造成的损失相当,且不超订立合同时预见的违约损失。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李
签订合同,小李违约。小朱认为应按合同履行后的纯利润计算可得利益作为违约金赔偿,小李则觉得应按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方式处理。小朱称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低,远不足以弥补其损失;小李却认为约定合理,不应调整。双方为此产生争议,诉至法院。
案情分析:1、可得利益与违约金性质不同,若将可得利益当作违约金计算,需先确定可得利益损失,一般根据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纯利润衡量,要综合市场行情、行业利润率等因素,以合理预见规则判断损失范围。
2、因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计算方式,应按约定处理。但如果约定过分高于或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请求法院适当调整。若未约定,违约方赔偿的可得利益损失应相当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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