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二审中超出
一审诉求部分,原则上不在二审审理范围内。
2.若为新增诉求或反诉,二审法院依自愿原则调解,调解不成则让
当事人另行
起诉。
3.超出部分与原审诉求基于相同事实且不可分,为免当事人麻烦,法院可一并审理。
4.若不涉及实体
权利义务,只是完善或明确一审诉求,法院可酌情一并处理。处理时要兼顾保障权益和遵循审级制度。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李因
合同纠纷诉至法院,一审中,小朱请求小李支付合同约定的货款。
一审判决后,小朱不服上诉,在二审中除了要求维持一审诉求外,还新增了要求小李支付
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求。小李则认为
违约金诉求超出一审范围,不应在二审审理。双方就二审是否应审理违约金诉求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原则上超出一审
诉讼请求的部分不属于二审审理范围,小朱新增的违约金诉求即属于超出一审诉求部分。
2、对于新增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可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进行调解,若调解不成,应告知小朱另行起诉。但如果该违约金诉求与原审要求支付货款的诉求基于相同合同事实且不可分,为避免小朱诉累,法院可一并审理。若该诉求不涉及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仅是对一审诉求表述的完善或明确,法院也可酌情考虑一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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