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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份共同抵押时各方可不可以相互追偿

时间:2026.06.13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1112人
律师解析:
1.按份共同抵押中,若有相互追偿约定,各方按约定相互追偿。
2.若无约定,按份共同抵押人一般不能相互追偿。
3.按份共同抵押里,各抵押人按确定份额担责,责任明确且独立。
4.抵押人仅就自己担保份额向债权人担责,担责后只能向债务人追偿,不能向其他抵押人追偿,目的是避免复杂追偿关系。

案情回顾:

小朱、小李和小胡为债务人小丽的债务设立按份共同抵押。小朱对借款的30%份额进行抵押担保,小李担保40%,小胡担保30%。后来小丽无法偿还债务,小胡因个人原因替小丽向债权人偿还了全部债务,小胡认为自己承担多了,要求小朱和小李按担保比例分担自己多承担的部分份额,但小朱和小李以无相互追偿约定为由拒绝。

案情分析:

1、按民法典规定,按份共同抵押中,若当事人有相互追偿约定,可依约定相互追偿;若无约定,通常不能相互追偿。本案中小朱、小李和小胡并未约定相互追偿事宜。
2、按份共同抵押情况下,各抵押人按确定份额承担担保责任,责任范围明确且相互独立。小朱、小李和小胡分别按30%、40%、30%的份额承担担保义务,在承担责任后,只能向债务人小丽进行追偿,所以小朱和小李拒绝小胡的分担要求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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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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