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10人以上共同
诉讼属人数众多,可推选2到5名
代表人,每位代表人能委托1到2名
诉讼代理人。推选不出时,必要共同诉讼
当事人自己参诉,普通共同诉讼当事人另行
起诉。
2.代表人诉讼行为对所代表当事人有效,不过变更、放弃诉求、承认对方诉求或和解,需被代表当事人同意。
3.法院裁判对登记权利人有效,未登记权利人在时效内起诉适用该裁判。
案情回顾:小朱等15人因某一
纠纷决定共同提起诉讼。在推选代表人时,部分人推选小朱、小李作为代表人,另一部分人推选小胡、小丽、小静。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推选结果。同时,在诉讼过程中,小朱作为代表人想与对方和解,但部分被代表的当事人不同意。
案情分析:1、小朱等15人共同诉讼属于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本应推选2至5名代表人进行诉讼。当推选不出统一代表人时,若此为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可自己参加诉讼;若为普通共同诉讼,当事人可另行起诉。
2、代表人小朱想进行和解,这一行为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才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由于部分被代表当事人不同意,所以小朱的和解行为不能对全体被代表当事人生效。法院作出的裁判,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
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该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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