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公司借款需多少股东同意,由
公司章程决定,有约定则按约定办。
2.若章程没规定,按相关法律,公司借款属重大经营事项,通常要股东会决议。
3.
有限责任公司一般需代表二分之一以上
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4.
股份有限公司需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5.公司为股东或
实际控制人担保的特殊借款,相关股东不参与表决,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才行。
案情回顾:小朱、小李、小胡三人共同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运营一段时间后,因业务拓展需要借款。公司章程中未对公司借款事宜作出规定。小朱认为借款是好事,能促进公司发展,无需太多股东同意;而小李和小胡则觉得借款属于重大事项,应遵循相关法律规定,按程序进行股东会决议。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相关法律,因公司章程未作规定,公司借款属于重大经营事项,需经股东会决议。
2、该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需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借款事宜。本案中需看三人
股权比例情况,若小朱股权未达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其观点不成立,应经股东会按法律要求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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