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签的房地产
转让合同无效,因其没能力独立进行
民事法律行为。
2.双方
虚假意思表示签的转让
合同无效,如为逃债假转让房产。
3.违反法律
法规强制规定的转让行为无效,如未登记领权属证书就转让。
4.损害社会
公共利益的转让合同无效,如转让有重大安全隐患的房产。
5.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权益的转让合同无效,如转让人与
受让人勾结损共有人利益。
案情回顾:小朱欲转让一处房产,与小李签订转让合同。小丽作为小朱的
债权人,发现该转让行为存在问题。原来,小朱为逃避对小丽的
债务,与小李虚假签订转让合同;且该房产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同时,小朱的其他共有人小胡称小朱与小李恶意串通,损害了他的合法权益。小丽和小胡均认为该转让合同无效,遂引发争议。
案情分析:1、小朱为逃避债务与小李虚假签订转让合同,属于双方以虚假的意思表示
签订合同,根据法律规定,此类合同无效。
2、该房产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小朱的转让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此转让行为无效。
3、小朱与小李勾结转让房产,损害了共有人小胡的合法权益,属于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转让合同同样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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