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一个人能在多家公司任法定
代表人,但有限制。
2.我国法律对自然人担任法定代表人数量无限制。
3.若自然人在被
吊销执照的企业负个人责任,自吊销起未满三年,不能任新
公司法定代表人。
4.若曾是
破产清算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等且负个人责任,自破产清算完结未满三年,不能注册新公司当法定代表人。
5.符合任职要求,就能依规在多家公司任法定代表人。
案情回顾:小朱是一位商业人士,他想同时担任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中一家公司曾因
经营不善破产清算,小朱当时作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对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至今距离破产清算完结不足三年;另一家公司是新筹备的公司。小朱向相关部门申请担任两家公司法定代表人时,登记部门对其资格提出质疑,双方就小朱是否符合担任两家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条件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我国虽未限制自然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数量,但存在限制情形。若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且对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不得作为法定代表人注册新公司。
2、本案中,小朱对破产企业负有个人责任且未逾三年,不符合担任新筹备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条件,对于已破产清算企业,虽未提及相关后续情况,但仅就新公司而言,小朱不能担任其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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