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撤销权行使有时间限制,即除斥期间,这期间不能中止、中断或延长。
2.一般情况下,知道或应知道撤销事由起一年内要行使撤销权;重大误解的,九十日内行使。
3.受
胁迫的,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4.自
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撤销权消灭。
5.明确表示或用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也消灭。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李签订了一份
买卖合同。小朱在
签订合同后不久发现小李在订立合同时故意隐瞒了重要事实,构成
欺诈。小朱知晓后并未立刻行使撤销权,在知道撤销事由后的一年零一个月时,小朱向法院请求撤销该合同,小李则认为小朱已丧失撤销权,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一般情形下,
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此为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规定。小朱在知道小李欺诈这一撤销事由后,超过一年才向法院请求撤销合同,已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行使撤销权的时间范围。
2、由于小朱未在法定的一年期限内行使撤销权,其撤销权已经消灭。所以,小李认为小朱已丧失撤销权的主张具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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