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在合同里遇到
违约金问题,可能会疑惑法院啥时候不调整高额违约金。依据《
民法典》,法院一般遵循意思自治原则,有几种情况通常不调整。
一是
当事人有明确约定,而且这约定既没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的强制规定,也不违背公序良俗。要是合同里清楚写了违约金数额或计算方法,双方又是平等、自愿、公平地达成协议,法院就会尊重约定,不会轻易调整。
二是违约方没对
违约金过高提出抗辩。如果违约方在
诉讼中没说违约金太高,请求法院调整,按照不告不理原则,法院不会主动审查和调整。
三是守约方可以证明约定的违约金和实际损失相当或合理。要是守约方能拿出充分
证据,证明因对方违约遭受的损失和约定的违约金基本一样,或者违约金是为弥补潜在损失、维护合同秩序合理设定的,法院可能觉得违约金不算过高,就不调整。
四是合同双方对违约金有特殊商业考量。在一些商业合同中,双方基于特定商业目的、风险评估等约定高额违约金,只要符合行业惯例和商业逻辑,法院也可能不调整。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胡
签订合同,约定若一方违约需支付高额违约金。小朱违约后,小胡要求小朱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小朱认为违约金过高,但未在诉讼中提出调整请求。小胡提供证据证明约定的违约金与自己实际损失相当,且该合同是基于特殊商业考量约定的高额违约金。小朱则认为不应支付如此高额的违约金,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民法典》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明确约定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法院会尊重约定。本案中小朱与小胡明确约定了违约金,符合此条件。
2、违约方未就违约金过高提出抗辩,法院遵循不告不理原则不会主动审查调整。小朱未在诉讼中主张违约金过高,法院不会主动调整。
3、守约方小胡能证明约定违约金与实际损失相当,法院可能认定违约金并非过高,不予调整。
4、合同双方对违约金有特殊商业考量,符合行业惯例和商业逻辑,法院也可能不予调整,本案符合这一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