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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时侵占罪立案的标准是什么

时间:2026.05.11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1028人
律师解析:
刑事自诉里,想对侵占罪进行立案,得满足一些标准。
从主体来说,侵占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也就是那些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并且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客观方面,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把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还拒不退还;另一种是把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且拒不交出。这里的“代为保管”,是因为委托、租赁等原因保管别人的财物;“遗忘物”是物主有意放在某处,结果疏忽忘记拿走的财物;“埋藏物”就是埋在地下的财物。至于“数额较大”,法律没统一标准,各地司法实践会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确定,一般在几千元到上万元。“拒不退还”“拒不交出”就是财物主人或有关部门要求返还,行为人却拒绝。
主观方面,行为人得是故意的,明知财物是别人合法所有,还想非法占为己有。
另外,侵占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得由被害人去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法院才会管。要是被害人受到强制、威吓没法告诉,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能替他告诉。

案情回顾:

小朱委托小胡保管一批价值8000元的货物,约定好保管期限。保管期限届满后,小朱向小胡索要货物,小胡却拒绝归还。小朱多次沟通,小胡均以各种理由推诿,拒不退还货物。小朱遂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控告小胡构成侵占罪。

案情分析:

1、从主体上看,小胡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符合侵占罪主体要求。
2、客观方面,小胡基于委托代为保管小朱的货物,却将其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达到8000元,且经小朱要求拒不退还,符合侵占罪客观行为特征。
3、主观方面,小胡明知货物为小朱合法所有,仍意图将其非法转为己有,具有故意。
4、侵占罪是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小朱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法院应受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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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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