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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要等债务到期吗

时间:2026.05.07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1017人
律师解析:
1、债权人不用等债务到期,就能行使撤销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说法,撤销权就是,要是债务人做了减少自己财产的事,让债权人没法顺利实现债权,债权人就可以找法院,让法院把债务人做的这个事撤销掉。
2、比如说,债务人随便放弃自己的债权、不要债权担保了,或者免费把财产转让给别人,这些都是无偿处理财产权益的行为;
还有债务人故意把到期债权的还钱时间延长,这些情况要是影响到债权人实现债权,债权人就有权行使撤销权。
另外,要是债务人用特别低的价格卖自己的财产,或者用特别高的价格买别人的财产,又或者给别人的债务做担保,影响到了债权人实现债权,而且债务人交易的对方也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这种情况,那债权人同样能行使撤销权。
3、设立撤销权是为了防止债务人不正常地减少财产,伤害到债权人的利益,这样能保障债权人的债权更安全。
所以,只要债务人做了上面说的那些伤害债权人债权的事,不管债务到期没到期,债权人都能通过行使撤销权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4、不过,债权人要在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能撤销的事儿那天开始算,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要是从债务人做那个行为开始算,过了五年债权人都没行使撤销权,这个撤销权就没了。

案情回顾:

小朱是小胡的债权人,小胡为躲避债务,在债务未到期时就将名下房产无偿转让给了小许。小朱得知后,要求撤销小胡的转让行为,但小胡认为债务未到期,小朱无权行使撤销权,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撤销权是当债务人实施减少财产行为且对债权实现造成损害时,债权人可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行为的权利。小胡无偿转让房产的行为属于法律规定的可撤销情形,影响了小朱债权的实现。
2、撤销权设立目的是防止债务人不当减少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保障债权安全。所以,无论债务是否到期,只要债务人实施了损害债权的行为,债权人均可行使撤销权。但小朱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小胡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的,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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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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