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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期限规定是多少年

时间:2026.05.07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845人
律师解析:
1、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属于除斥期间,存在两种不同情形。
要是债权人已经了解到或者按照常理应该能知道撤销事由,那么就要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的那天开始,在一年里面去行使撤销权
这么规定,就是为了让债权人赶快行动起来去维护自己的权益,防止债务人跟第三人之间的交易关系长时间不稳定,进而保证市场交易既安全又有效率。
2、如果债权人压根不知道撤销事由,从债务人做出相关行为当天起,五年内都没有去行使撤销权的话,这个撤销权就没了。
从客观的时间方面去限制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可以避免因为时间太久,导致相关的证据很难找,法律关系变得特别复杂,从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平稳。
得留意,这两个期限都属于除斥期间,不会像诉讼时效那样,遇到某些情况可以暂停、重新计算或者延长。
一旦期限到了,债权人就不能再用撤销权来保障自己的债权了。

案情回顾:

小朱是小许的债权人。小许为逃避债务,将名下的一处房产无偿转让给小胡。小朱起初并不知晓该转让行为。三年后,小朱得知此事,此时距离小许转让房产已过去三年。小朱考虑行使债权人撤销权,但不确定是否已过行使期限。

案情分析:

1、债权人撤销权行使期限属于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小朱在知道撤销事由后,若要依据“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的,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来行使撤销权,则需在知道小许转让房产的一年内进行。
2、从客观时间看,自小许转让房产这一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若小朱没有行使撤销权,该撤销权消灭。目前距离小许转让房产已过去三年,小朱仍在五年的期限内,不过需注意在知晓后的一年内及时行使权利,否则撤销权将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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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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