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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卖淫罪立案量刑标准是什么

时间:2026.05.07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立案 阅读:1432人
律师解析:
1.立案追诉情况:
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要是有人用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这些办法,拉人去卖淫的,就得立案追究责任
2.组织卖淫量刑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要是有人组织或者强迫别人去卖淫,会被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还得交罚金
要是有下面这些情况,会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还会让交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别人卖淫,情节很严重;
强迫不满十四岁的小女孩去卖淫;
强迫好多人或者多次强迫别人去卖淫;
先强奸后逼别人去卖淫;
让被强迫去卖淫的人受重伤、死亡或者有其他严重后果。
要是有上面这些情况,而且情节特别严重的,会判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同时没收财产。
3.协助组织卖淫量刑标准
如果给组织卖淫的人招人手、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帮忙组织别人卖淫的行为,会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还得交罚金;
要是情节严重,会判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交罚金。

案情回顾:

小朱为谋取利益,通过招募、引诱等手段,组织小丽、小静等多名女子从事卖淫活动。小胡则负责为小朱招募、运送参与卖淫的人员。警方接到群众举报后展开调查,将小朱和小胡抓获。小朱和小胡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但小胡认为自己只是帮忙招募、运送人员,不应与小朱受到同样的处罚

案情分析:

1、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小朱以招募、引诱等手段组织他人卖淫,符合组织卖淫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应按组织他人卖淫罪进行量刑
2、小胡为组织卖淫的小朱招募、运送人员,属于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按照法律规定,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若情节严重,则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小胡与小朱的行为性质不同,量刑也会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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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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