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公司破产时,用全部财产偿还
债务。
它是
企业法人,有独立财产和
财产权。
2.破产要
清算,用
破产财产按顺序偿债,依次是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职工
工资等、
社保费和税款、普通
破产债权。
3.若股东滥用权力损害
债权人利益,像未足额
出资、
抽逃出资,要对债务担责。
4.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证明财产独立的,也需对债务担责。
案情回顾:小朱、小李和小胡三人共同出资成立了一家公司。经营一段时间后,公司因市场竞争等因素陷入困境,最终破产。在清算过程中,债权人发现小朱作为股东存在未足额出资的情况,小李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且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债权人要求小朱和小李对
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小朱和小李对此表示异议,认为公司应以全部财产承担责任,自己不应额外担责,由此引发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公司作为企业法人,有独立
法人财产,破产时应以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需按法定顺序以破产财产
清偿债务,即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再支付职工工资等,接着缴纳
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最后清偿普通破产债权。
2、小朱未足额出资,属于滥用
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依法应对公司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小李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也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