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公司依法定程序注销,
清算时通知
债权人申报债权,按清算方案处理
债务,注销后通常不再担责。
2.公司未依法清算就注销,股东或第三人在
注销登记时承诺担责,债权人可要求其清偿。
3.
法人滥用独立地位和
有限责任逃债,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要对债务担
连带责任,
公司注销后债权人仍可
追责。
案情回顾:小朱、小李和小胡共同成立了一家公司。经营一段时间后,公司出现
债务问题。小朱作为法人,为逃避债务,滥用
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私自转移公司资产。之后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就办理了注销登记,小李和小胡在注销登记时承诺对
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小丽发现后,要求小朱、小李和小胡承担
公司债务,小朱却认为公司已注销不应再担责,由此引发争议。
案情分析:1、由于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且小李和小胡在公司
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所以小丽有权要求小李和小胡承担清偿责任。
2、法人小朱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小丽的利益,即便公司已注销,小丽也可向小朱追责,要求其对公司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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