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公司破产时,若
法人未
实缴出资,按规定处理。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若
债务人的出资人没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管理人可要求其缴纳
认缴出资,不受出资期限限制。
2.即使
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未到,在
破产程序中,法人也得马上实缴未出资部分。
3.这部分出资会作为公司财产偿债。
若法人拒不履行,管理人可
起诉。
4.法人实缴出资可保障
债权人权益,让公司以全部财产担责。
案情回顾:小朱是一家公司的法人,公司章程规定其部分出资的缴纳期限未到。后来公司
经营不善破产,进入破产程序。此时小朱仍有部分出资未实缴,管理人要求小朱立即实缴未出资部分,小朱认为出资期限未到,拒绝实缴。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人
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
认缴的出资,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所以即便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未到,小朱作为法人也需立即实缴未出资部分。
2、这部分出资将作为公司财产,用于清偿
公司债务。若小朱拒不履行实缴义务,管理人可通过法律途径,
向法院起诉要求其履行,以此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司以全部财产对
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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