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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可不可以把自己的债权出让

时间:2026.04.10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951人
律师解析:
1.债权人能出让债权,这就是债权转让
转让时,债权人通知债务人,转让便对债务人有效。
2.有些债权不能转让,像按债权性质、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不能转让的。
3.若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不能对抗第三人。
4.债权转让后,受让人获得相关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的除外。
5.债务人对原债权人的抗辩,可向受让人提出。
案情回顾:

小朱是债权人,对债务人小李享有一笔金钱债权。小朱与小静约定将该债权转让给小静,并通知了小李。然而,小李提出其与小朱曾私下约定该债权不得转让。小静认为自己并不知晓此约定,要求小李向自己履行债务,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通知债务人后该转让即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小朱将债权转让给小静并通知了小李,此转让行为在程序上是有效的。
2、小李虽称与小朱有不得转让的约定,但此为金钱债权,按照规定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不得对抗第三人,所以小静有权要求小李向自己履行债务。
3、若小李对小朱存在抗辩事由,其可以向受让人小静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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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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