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公司成功设立:
为设公司进行的民事活动,后果由公司承担。
2.公司未成立:
设立产生的费用和
债务,发起人
承担连带责任。
部分发起人担责后可追偿。
若因部分人过错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可让其担费用和债务。
3.公司已成立:
发起人以自己名义
签合同,相对人可要求其担责;公司确认或实际履约,相对人也可要求公司担责。
案情回顾:小朱、小李、小胡三人计划设立一家公司,在筹备过程中,小朱以自己名义与供应商签订了一批办公用品
采购合同。后公司成功设立,但公司未对该采购合同进行确认,也未实际享有合同权利和履行义务。供应商要求小朱承担
合同责任,小朱认为应由公司承担,双方产生争议。另外,筹备期间产生了一些场地
租赁费用,此时有
证据表明小胡在筹备过程中有过错导致
公司设立曾面临危机,小朱和小李要求小胡承担部分场地租赁费用,小胡拒绝。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公司已成立,发起人以自己名义为设立公司对外
签订合同,公司未确认且未实际享有合同权利、
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可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所以供应商要求小朱承担采购合同责任合理,小朱应承担。
2、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设立面临危机,其他发起人可主张有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所以小朱和小李要求有过错的小胡承担部分场地租赁费用合理,小胡应承担相应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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