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身患重病不一定能终止合同。
若因重病完全丧失履约能力,致合同目的无法达成,可依规定通知对方解除,通知到达时
合同解除,有异议可请求法院或
仲裁机构确认效力。
2.重病未严重到无法履约,随意终止可能违约,要承担继续履行等责任。
3.若合同约定因
不可抗力或重大健康问题可解约,可按约定处理。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丽签订了一份
服务合同,小朱需为小丽提供为期一年的专业服务。服务进行到半年时,小朱身患重病。小朱认为自己病重无法继续
履行合同,便通知小丽
解除合同。但小丽认为小朱虽患病,但并非完全丧失履行合同的能力,小朱的解除行为构成违约,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若小朱重病确实导致其完全丧失履行合同能力,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依据法定解除权规定,其通知小丽解除合同,当通知到达小丽时合同解除。若小丽对解除合同有异议,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效力。
2、若小朱的重病未严重到无法履行合同,其随意终止合同则构成违约,此时小朱需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
赔偿损失等
违约责任。若合同中有因重大健康问题可解除合同的约定,小朱则可按约定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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