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时可使用的抗辩理由有什么
时间:2026.04.07
标签:
知识产权
商标
阅读:1393人
律师解析:
1.正当使用:
分叙述性与指示性使用。
叙述性是善意合理使用商品通用名称等描述要素;指示性是合理使用他人
商标来指示商品用途等。
2.权利用尽:
商标权人首次投市场的带标商品,他人后续使用该商标不
侵权。
3.在先使用:
在
商标注册前已先使用且有影响的,在原范围继续用不侵权。
4.合法来源:
销售不知侵权商品,能证明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不担
赔偿责。
案情回顾:小朱拥有某商标的专用权。小李销售了带有该商标的商品,小朱认为小李构成
商标侵权并将其诉至法院。小李提出抗辩,称自己销售商品是指示性使用该商标,且商品是从正规渠道采购,能说明提供者,自己并不知晓该商品
侵犯商标权。同时,小胡也使用了与该商标近似的标识,小胡称在小朱申请商标注册前,自己就已在类似商品上使用该近似标识并有一定影响,应可继续使用。
案情分析:1、对于小李的抗辩,若其能证明是为指示商品用途等合理使用该商标,符合指示性使用的规定,可适用正当使用抗辩。若能证明商品是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且确实不知是侵权商品,依据合法来源抗辩,可不承担
赔偿责任。
2、对于小胡的抗辩,若能证实其在小朱申请商标注册前,已在类似商品上先于小朱使用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根据在先使用抗辩,不构成侵权。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