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一般
违约金和迟延履行违约金不冲突。
一般违约金是针对各类违约的通用补偿,迟延履行违约金只针对迟延履行。
2.当合同同时约定两者,出现迟延履行时,守约方可同时主张。
前者是综合保障,后者是特别规制。
3.但违约金总和不能过分高于损失,否则违约方可请求法院或
仲裁机构适当减少。
两者并行适用要遵循公平合理原则。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李
签订合同,约定了一般违约金以应对各类违约情形,同时也约定了迟延履行违约金。后来小李出现迟延
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小朱要求小李同时支付一般违约金和迟延履行违约金,小李则认为不应同时支付,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一般违约金是合同双方针对各类违约情形约定的通用补偿方式,而迟延履行违约金是专门针对迟延履行这一特定
违约行为设定的,二者在功能和适用上有差异。
2、当出现迟延履行情况时,根据法律规定,守约方可以同时主张一般违约金和迟延履行违约金。因为迟延履行违约金是对迟延行为的特别规制,一般违约金是对违约的综合保障。但违约金总和不能过分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若过分高于,违约方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适当减少,应遵循公平合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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