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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注册方式认缴制是如何规定的

时间:2026.04.02 标签: 公司经营 公司设立 阅读:1257人
律师解析:
1.按《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实行认缴制。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要依公司章程,以法定方式、额度和时间出资
可货币出资,也可用实物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3.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需书面认足股份并按章程出资。
4.认缴不代表无需实缴,股东要按章程按时足额缴纳出资,否则承担向公司补缴、向其他股东担责的后果。
案情回顾:

小朱、小李和小胡共同设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规定,小朱以货币出资100万元,分两期缴纳,第一期50万元应在公司成立后3个月内缴纳。然而,3个月期满后,小朱仅缴纳了30万元,剩余20万元一直未缴纳。小李和小胡均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他们要求小朱尽快补齐剩余出资并承担违约责任,小朱则认为公司目前经营尚可,晚点缴纳也无妨,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小朱未按章程规定的时间足额缴纳出资,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约定。
2、认缴制下股东虽无需一次性实缴全部出资,但仍要按章程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小朱未履行出资义务,需向公司足额缴纳剩余的20万元出资,同时还要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小李和小胡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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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敏律师

北京法沃律师事务所

北京法沃律师事务所律师。研究生学历,企业常年法律顾问部负责人,擅长企业商事诉讼/仲裁与谈判、常年法律顾问、知识产权诉讼等。曾在国内知名法律数据库公司工作,在建设工程、软件科技、餐饮、金融等行业均有丰富的企业法律服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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