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按《
公司法》,
有限责任公司和发起设立的
股份有限公司实行
认缴制。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要依
公司章程,以法定方式、额度和时间
出资。
可货币出资,也可用实物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3.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需书面认足股份并按章程出资。
4.认缴不代表无需
实缴,股东要按章程按时足额缴纳出资,否则承担向公司补缴、向其他股东担责的后果。
案情回顾:小朱、小李和小胡共同设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规定,小朱以货币出资100万元,分两期缴纳,第一期50万元应在公司成立后3个月内缴纳。然而,3个月期满后,小朱仅缴纳了30万元,剩余20万元一直未缴纳。小李和小胡均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他们要求小朱尽快补齐剩余出资并承担
违约责任,小朱则认为公司目前经营尚可,晚点缴纳也无妨,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
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小朱未按章程规定的时间足额缴纳出资,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约定。
2、认缴制下股东虽无需一次性实缴全部出资,但仍要按章程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小朱未履行出资义务,需向公司足额缴纳剩余的20万元出资,同时还要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小李和小胡承担违约责任。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