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合伙企业分普通和有限两种。
普通合伙企业里,
合伙人对
企业债务负
无限连带责任。
就算该企业去投资其他主体,合伙人对投资产生的
债务同样担无限连带责任。
2.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和
有限合伙人组成。
普通合伙人对债务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按
认缴出资额担责。
若其作为股东,有限合伙人在
出资范围内担责,普通合伙人担
无限责任。
案情回顾:小朱、小李和小胡三人成立了一家普通合伙企业。之后该普通合伙企业作为股东参与了另一家企业的投资。投资过程中,因被投资企业
经营不善产生了债务。小朱认为自己不应承担全部债务责任,而小李和小胡则觉得三人应共同对该
债务承担全部责任,双方产生争议。另外,小静和小丽成立了有限合伙企业并对外投资,投资出现亏损,小静作为有限合伙人认为自己只需在出资范围内担责,小丽作为普通合伙人认为小静也应和自己一样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案情分析:1、在普通合伙企业参与投资产生债务的案件中,根据法律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
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以小朱、小李和小胡三人需对该债务共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小朱的主张不成立。
2、在有限合伙企业投资亏损案件中,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
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因此,小静只需在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小丽要求小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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