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工资债权一般优先受偿。
企业破产时,
破产财产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
债务,职工工资债权排在第一清偿顺序,即先付必要开支和相关债务,再付
员工工资、
社保及
经济补偿等。
2.普通
民事执行中,
被执行人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工资债权也优先保障。
法院会预留
当事人基本生活费用,确保工资债权实现。
但涉及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等特殊情况除外。
案情回顾:小胡所在的公司因
经营不善进入
破产程序。
公司破产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小胡等员工要求优先支付工资。但公司
债权人认为应先偿还其债务。同时,在另一普通民事
执行案件中,小丽
申请执行小朱的财产以偿还工资,小朱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小朱的其他债权人也要求参与分配,对小丽工资债权优先受偿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在企业破产情形下,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职工的工资债权处于第一清偿顺序,所以小胡所在公司应优先支付小胡等员工工资、社保费用及经济补偿等法定补偿。
2、在普通民事
执行程序里,当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工资债权会得到优先保障,法院应在执行财产中先预留出维持当事人基本生活所需费用等保障小丽工资债权实现,但如果存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等法定特殊优先权利则另当别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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