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出资责任:
实际出资人未完全出资,公司
债权人可要求代持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
债务担
补充赔偿责任,代持股东担责后可追偿。
2.公司管理责任:
代持股东参与经营决策,因过错致公司受损,要对公司
赔偿。
3.法律风险:
公司
违法犯罪,代持股东作为登记股东可能被调查
追责,代持协议仅约束双方,难对抗善意第三人。
代持股东有担责风险。
案情回顾:小朱为实际出资人,与小胡签订代持协议,让小胡成为公司代持股东。实际出资时,小朱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
经营不善欠下债务,债权人要求小胡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此外,小胡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决策时因过错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要求其赔偿。同时,公司涉及违法
犯罪活动,小胡作为登记股东面临调查。小胡认为应按代持协议由小朱担责。
案情分析:1、从出资责任看,根据法律规定,实际出资人小朱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债权人有权要求代持股东小胡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
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小胡承担后可向小朱追偿。
2、从公司管理责任上,小胡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决策,因过错给公司造成损失,需对公司承担
赔偿责任。
3、从法律风险上,虽有代持协议约定责任由小朱承担,但该协议仅在代持双方间有效,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小胡作为登记股东仍可能面临调查和法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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