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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纠纷管辖如何确定

时间:2026.03.27 标签: 公司经营 股权 阅读:1059人
律师解析:
1.股权纠纷管辖需分情况。
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等纠纷诉讼,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这是特殊地域管辖,便于法院调资料审案。
2.涉及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按合同纠纷管辖规则定。
有有效管辖协议,按协议确定法院;无协议,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接收货币方所在地常视为履行地,争议为交付股权,以公司住所地为履行地。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李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小朱将自己持有的某公司股权转给小李,小李支付相应价款。后双方因价款支付问题产生纠纷。小朱认为应在自己所在地法院起诉,因其是接收货币一方;而小李则觉得应在被告住所地即自己所在地法院起诉,双方就管辖法院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本案涉及股权转让合同纠纷,应按照合同纠纷管辖规则确定管辖法院。
2、合同中若有管辖协议且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由协议约定法院管辖,但本案未提及有管辖协议。
3、无管辖协议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小朱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可视为合同履行地,所以小朱所在地法院有管辖权;同时被告小李住所地法院也有管辖权,小朱可选择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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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敏律师

北京法沃律师事务所

北京法沃律师事务所律师。研究生学历,企业常年法律顾问部负责人,擅长企业商事诉讼/仲裁与谈判、常年法律顾问、知识产权诉讼等。曾在国内知名法律数据库公司工作,在建设工程、软件科技、餐饮、金融等行业均有丰富的企业法律服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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