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前夫未经同意签的协议,效力判断分情况。
若涉及无权处分他人财产,事后没获权利人认可,协议效力待定,可能无效;若对方有理由认为其有
代理权,协议有效。
2.若协议针对夫妻共同事务,一方擅自签,另一方不认可,协议可能无效,但不能对抗善意相对人。
3.若相对人善意、付了合理钱且完成
产权登记,可取得
物权,另一方只能找擅自处分方索赔。
总之,要结合协议内容等综合判定。
案情回顾:小朱和小丽原是夫妻。在
离婚后,小朱未经小丽同意,擅自与小胡签订了一份出售他们曾共同房产的协议。小胡并不知晓他们已离婚,以为小朱有权处理该房产。小丽得知后,拒绝追认这份协议,认为小朱无权擅自出售。小胡则坚持协议有效,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该协议涉及夫妻共同事务,小朱擅自签订且小丽未追认,一般情况下协议可能无效。但小胡作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小朱有代理权,构成
表见代理。
2、若小胡是善意的,并且支付了合理
对价,同时完成了产权登记等手续,那么小胡可取得该房产的物权,小丽只能向擅自处分的小朱索赔。具体协议效力需结合协议内容、有无代理权表象等综合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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