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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赔付后还可不可以找侵权人索赔

时间:2026.03.26 标签: 交通事故 交通保险索赔 阅读:970人
律师解析:
1.财产保险:
遵循损失补偿原则,保险人赔付后,被保险人转让向侵权人索赔的权利给保险人,由保险人代位求偿。
通常被保险人不能再向侵权人索赔,不过未足额赔偿部分可继续主张。
2.人身保险:
因人身价值难以用金钱衡量,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获保险赔偿后,仍能向侵权人索赔,可获双重赔偿。
案情回顾:

小朱在一次交通事故中受伤,车辆也受损。小朱的车辆投保了财产保险,自己投保了人身保险。财产保险的保险公司对车辆损失进行了赔付,人身保险的保险公司也对小朱的人身伤害进行了理赔。之后,小朱认为侵权人小李也应承担责任,想找小李索赔车辆损失和人身伤害赔偿。小李则认为保险公司已赔付,小朱不应再找他。

案情分析:

1、对于车辆损失部分,这属于财产保险。根据损失补偿原则,保险公司赔付后,小朱已将向小李索赔的权利转让给了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代位行使求偿权。所以小朱一般不能再向小李索赔车辆损失,但如果车辆损失未获足额赔偿,小朱可就未获赔部分向小李主张。
2、对于人身伤害部分,属于人身保险。由于人身价值无法用金钱衡量,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小朱从人身保险公司获赔后,仍有权向小李索赔人身伤害赔偿,可获得双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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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旭主任律师

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韩旭律师,天津知名大律师王增强团队骨干成员,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都市报道》栏目合作律师、天津生活广播《法律与生活》栏目嘉宾律师、天津北方网《津云微视》频道合作律师。医事法学专业,擅长处理交通、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带领团队承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千件。在法医评残、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鉴定处理上具有专业见解和技巧。积累了丰富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经验,惠及数以千计的交通、医疗事故受害当事人。历经各种疑难、复杂案件的成功代理让很多当事人获得满意的赔偿。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超的办案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出色的法律服务。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始终坚定一个信念,当事人的委托无小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自己的专业、真诚,赢得众多客户的良好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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