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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法的责任约定是什么

时间:2026.03.26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864人
律师解析:
1.保证责任约定在保证合同里确定保证人担责方式,有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两种。
2.一般保证是债务人无法偿债时,债权人先对其强制执行,不能实现债权再找保证人。
3.连带责任保证是债务人不还到期债务,债权人可找债务人和保证人任意一方。
4.保证合同能约定范围,无约定则含全部债权。
5.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请求保证人担责,保证人不用再担责。
案情回顾:

小朱向小胡借款10万元,小李作为保证人与小胡签订保证合同,但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范围。借款到期后,小朱未能偿还债务,小胡要求小李承担保证责任,小李认为应先找小朱还钱。小胡则觉得可直接要求小李承担全部债务责任,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关于保证方式,由于合同未明确约定,根据法律规定,应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即小胡需先对小朱进行强制执行,无法实现债权时才能要求小李承担保证责任。
2、对于保证范围,合同无约定,保证范围应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全部债权。另外,若小胡未在保证期间请求小李承担责任,小李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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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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