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撤销权行使期限关乎除斥期间。
一般情况下,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起一年内要行使撤销权;重大误解是九十日内;受
胁迫则从胁迫行为终止日起一年内行使。
2.若自
民事法律行为发生日起五年内未行使,撤销权消灭。
3.知晓撤销事由超一年但不满五年,重大误解或受胁迫等适用不同除斥期间时,撤销权可能有效;属一般一年情形,撤销权已消灭。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胡签订一份合同。小朱在
签订合同一段时间后才发现合同存在问题
可撤销。距他知道撤销事由已过去一年零三个月,但从
合同签订起算还不满五年。如果此为一般情形,小朱现在是否还能行使撤销权存在争议;若属于重大误解或受胁迫情形,小胡认为小朱已无撤销权,而小朱则认为应按对应除斥期间判断自己仍有撤销权,双方就此
产生纠纷。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一般情形下,
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需行使撤销权,若已超过该时间,撤销权消灭。若本案属于一般情形,小朱自知道撤销事由已超一年,其撤销权消灭。
2、若本案属于重大误解适用九十日内行使撤销权、受胁迫适用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的情况,那么就不能单纯依据一年的除斥期间判定,需根据对应的特殊除斥期间判断小朱是否仍享有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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