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夫妻债务分两类:
共同债务和
个人债务,承担主体有别。
2.共同债务由双方共担。
若
共同财产不够还或财产各自所有,先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法院判。
这类
债务包括双方共签、一方事后追认,以及一方为家庭日常开销所负债务。
3.个人债务由本人承担。
一方以个人名义超日常所需的债务,一般属个人债务,除非
债权人能证明用于共同生活等。
案情回顾:小朱和小丽是夫妻。小朱在婚姻期间以个人名义向小胡借款20万元。借款后,小丽并不知晓此事。后来,小胡要求小朱和小丽共同偿还债务。小丽认为此债务她并不知情,且未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她不应承担还款责任。而小胡则坚持认为夫妻应共同还款,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
夫妻共同债务包括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在本案中,小丽不知晓借款事宜也未事后追认,若该借款并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小朱以个人名义所借的这20万元一般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一般属于个人债务,但债权人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若小胡无法证明该债务符合上述情况,那么该债务应由小朱个人负责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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