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仅有
借条无转账记录也可
起诉,借条能证明借贷合意与借款事实。
2.
诉讼时,若被告对借条真实性和借款事实无异议,原告主张易获法院支持。
3.若被告抗辩借款未实际交付,原告需进一步举证,如现金交付
证人证言、取款记录等,法院会综合判断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案情回顾:小朱持有一张小李出具的借条,借条上写明小李向小朱借款一
定金额。小朱以该借条为依据将小李起诉至法院,要求其偿还借款。然而,小朱没有转账记录证明借款交付。小李在诉讼中抗辩,虽然借条是自己所写,但借款并未实际交付。双方就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借条是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和借款关系实际发生的直接
证据,具有较强证明力。即便小朱没有转账记录,借条也能表明双方存在
债权债务关系。
2、因小李抗辩借款未实际交付,小朱需进一步举证。除转账记录外,小朱可提供现金交付的证人证言、取款记录、微信或短信聊天记录、电话录音等证据,来佐证借款已交付。法院会综合考量各证据,判断借贷事实是否真实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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