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债务认定:
用于家庭日常开销、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通常算
共同债务。
2.清偿分配:
离婚时,先以
共同财产还共同债务;财产不够或各自所有的,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由法院判。
3.法院判决:
会综合双方经济、债务成因等确定分担比例。
4.对外效力:
夫妻分担约定不能对抗善意
债权人,一方还完债可按协议或判决向另一方追偿。
案情回顾:小朱和小丽系夫妻。
婚姻存续期间,小朱以个人名义向小胡借款用于家庭日常开支及共同经营的店铺。后小朱和小丽
感情破裂决定离婚。在
债务处理上,小丽认为该债务是小朱个人所借,自己不应承担。小胡则要求二人共同偿还债务。双方因此产生争议,小胡遂将二人诉至法院。
案情分析:1、此债务用于家庭日常开支及共同经营店铺,依据法律规定,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虽然小丽称是小朱个人所借,但债务用途决定了其性质。
2、离婚时,对于该共同债务,应先以
夫妻共同财产清偿。若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可协议清偿;协议不成则由法院判决。法院会综合考虑二人经济状况、债务形成原因等因素确定分担比例。不过,夫妻间的分担约定不能对抗善意债权人小胡,小胡有权向小朱或小丽任何一方主张全部债权,承担全部债务的一方可依协议或判决向另一方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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