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没签合同也可能被认定为股东,进而承担
公司债务。
股东资格认定并非仅看合同,实际
出资、在股东名册记载、
工商登记等,满足条件就会被认定为股东。
2.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
认缴出资额为限担责,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认购股份为限担责。
3.若股东出资没到位,公司、其他股东可要求其补足,
债权人能让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担
补充赔偿责任。
案情回顾:小朱未与公司签订股东合同,但实际参与了公司出资,且公司股东名册有其记载,工商登记中也显示其为股东。后来公司
经营不善产生
债务,小朱认为自己未
签合同,不应承担公司债务,而公司债权人则要求小朱承担相应责任,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股东资格认定不以
签订合同为唯一标准,小朱虽未签合同,但满足实际出资、在股东名册记载、工商登记等条件,应认定其具有股东身份,通常要承担公司债务。
2、若小朱作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需以其
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若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若小朱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其他股东可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债权人也可请求小朱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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