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离婚前婚内
个人债务,通常由负债者独自偿还。
2.判断是否为个人债务,关键看是否是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家庭日常所需所借。
3.若
债权人能证明
债务用于共同生活、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愿,会认定为
共同债务,
离婚时先用
共同财产还,不足部分先协商,协商不成法院判。
4.若为个人债务,债权人只能找举债方,不能要求另一方还。
案情回顾:小朱和小丽原是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小朱以个人名义向小胡借款。后小朱和小丽离婚,小胡要求小丽和小朱共同偿还借款。小丽认为该债务是小朱个人债务,自己不应承担偿还责任。小胡则称该债务用于小朱和小丽的共同生活,应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判断该债务是否为个人债务,需看是否为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若小胡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小朱和小丽的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则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若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先以小朱和小丽的共同财产偿还,不足部分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若被认定为小朱的个人债务,小胡只能向小朱
主张权利,不能要求小丽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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