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提供电子认证服务需具备条件:
专业技术与管理人员、足够资金与经营场所、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技术设备,有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同意用密码的证明文件,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2.从事该服务要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主管部门45日内决定是否许可。
3.许可的发证书,不许可的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4.获许可后依法办企业登记手续。
案情回顾:
小朱打算开展电子认证服务业务。他已具备了与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也有一定资金和经营场所,技术和设备也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还拿到了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同意使用密码的证明文件。小朱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然而四十五日后,主管部门却作出了不予许可的决定。小朱认为自己符合各项条件,对该决定存在异议。
案情分析:
1、依据相关规定,提供电子认证服务需具备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资金和经营场所、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技术和设备,拥有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同意使用密码的证明文件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小朱若自认为满足这些条件却未获许可,可要求主管部门说明理由。
2、主管部门有义务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若不予许可,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小朱可根据主管部门给出的理由,进一步核实自身是否存在未满足规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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