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股权激励费用计算和股份支付准则有关。
2.权益结算股份支付,若授予后可立即
行权,授予日按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算入成本或费用,增加资本公积;有等待期的,在等待期内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按授予日公允价值和可行权数量估计,将当期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和资本公积。
3.现金结算股份支付,等待期内按负债公允价值和可行权估计,计入成本、费用和负债。
结算前后重计负债公允价值,变动计当期损益。
具体计算依激励计划等确定。
案情回顾:小朱所在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公司与员工约定,若满足一定业绩条件,员工可获得相应股份。小朱对费用计算存在疑问,公司对于以权益结算且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情况,按权益工具公允价值计算费用计入成本,而对有等待期的情况和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计算方法与可行权情况和负债公允价值有关。小朱认为公司计算不合理,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若授予后立即可行权,依据相关准则应在授予日按权益工具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并增加资本公积。若存在等待期,需在等待期内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授予日权益工具公允价值计算。公司此部分计算符合规定。
2、对于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要以对可行权情况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企业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金额计算,结算前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和结算日需对负债公允价值重新计量,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公司计算方法也符合要求。所以小朱认为不合理的主张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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